政策法规
《广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办法》实施 将有效缓解安置房源紧缺、安置成本高问题
来源: | 作者:pmo6f928b | 发布时间: 2018-04-11 | 1807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广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实施。根据该《办法》,广州对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安置的公有房屋进行统一管理,每年市区两级政府也会立项新建城市更新安置房;城市更新范围内原公房租户、以及政府投 资的城市更新项目等4类情况可以申请城市更新安置房。

       近日,《广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实施。根据该《办法》,广州对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安置的公有房屋进行统一管理,每年市区两级政府也会立项新建城市更新安置房;城市更新范围内原公房租户、以及政府投 资的城市更新项目等4类情况可以申请城市更新安置房。

  市城市更新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城市更新尤其是旧城镇更新改造项目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和对被拆迁房屋权属人的安置问题,政府筹集、储备一定数量的城市更新安置房并统筹进行规范化管理,能有效缓解安置房源紧缺、安置成本高的问题。

  城市更新安置房,是指由城市更新部门管理,可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含危、破、旧房改造)安置的公有房屋。《办法》规定,城市更新安置房优先用于城市更新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包括对更新改造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临时安置、原政府公房租户和危、破、旧房改造中公房租户的房屋租赁安置等。

  《办法》中明确:城市更新安置房可以通过新建、移交接收、购买、租赁、调整使用等方式筹集。

  新建市、区政府部门立项建设的城市更新安置房,以及市、区城市更新部门在政府收储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建设或配套建设的城市更新安置房。

  移交接收。城市更新项目中由项目实施主体配套建设并移交政府的安置房;市、区城市更新部门与其他市场主体、土地或房屋权属人合作建设的城市更新安置房中属于政府分成的部分;城市更新项目经审定的建筑节余量中属于政府分成或应当无偿移交政府的部分。购买。根据项目安置需要,经市、区政府批准购买的安置房。租赁。根据项目安置需要,经市、区政府批准用于城市更新安置的租赁性住房。调整使用。原用于城市危、破、旧房改造周转安置房,具备条件的调整为城市更新安置房。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使用城市更新安置房?包括4种情况:政府投 资的城市更新项目需要使用城市更新安置房的;城市更新片区范围内因土地整备需要使用城市更新安置房的;城市更新范围内原政府公房改造和危、破、旧房改造需要安置公房租户的;市、区政府批准其他用途的。

  《办法》按照房屋申请使用的类型、期限和安置的对象进行划分,明确城市更新项目或土地整备需使用城市更新安置房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机构在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或项目改造方案报批时同步申报。城市更新范围内原政府公房改造和危、破、旧房改造的公房租户需承租城市更新安置房的,由租户向市、区城市更新部门或区政府指定机构提出申请。

  与此同时,在核定合理的用房存量后,由市、区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部门报经市、区政府同意,对确实可盘活的空置城市更新安置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实行公开招租,确定承租人。城市更新安置房存量盘活租赁、原公房住户租赁的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不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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