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补偿不得低于公告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审议通过
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此举旨在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施办法》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作出征收决定前补偿资金应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实施办法》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与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的其他费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自建、配建、购买及盘活等多种方式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源的筹措,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实施办法》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将公告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及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实施办法》还明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补偿金额+征收奖励不得高于同一区位新房市场价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征收补偿可实行奖励和补助制度。奖励包括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等。
征收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一般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同类型非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
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同样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以内。
据悉,《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