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近年来,广州市相继出台了《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5号)等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改造的系列政策文件。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南沙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依据上述城市更新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南沙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制定的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共六个章节27条,分别是坚持规划统领、注重综合效益,深化事权下放、加快前期工作,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审批,加大土地整理、促进节约集约,强化批后实施、健全保障机制和其他规定。
第一章坚持规划统领、注重综合效益,共7条。主要明确开展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强调旧村庄更新改造进一步加强政府主导,坚持规划统领、产业引领、节约集约、民生改善、保护文化、传承历史,同时坚持结合实际,“一村一策”、先行先试。
第二章深化事权下放,加快前期工作,共4条。一是规定旧村改造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由属地镇街组织开展,经费由属地镇街负责。二是规定基础数据核查工作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经费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属地镇街负责。三是规范旧村改造成本核算,明确符合历史报建要求(含办理村民建房备案等手续)、200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符合“一户一宅”相关规定的村民住宅建筑280平方米以下部分,经镇(街)和村逐栋确认、公示无异议的,可纳入改造成本。四是规范旧村改造引入前期服务单位,建立城市更新技术服务企业库,保障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第三章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审批,共4条。一是编制区级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实行动态、多批次审定、发布,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二是针对旧村改造项目涉及选取统筹结合方案(涉及留用地开发)、片区策划方案、控规调整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等多个改造方案编制单位,导致招标时间过长问题,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一次性选取一个技术单位编制多个改造方案,大幅压减招标时长。三是针对各专项方案分别进行审议会导致审批周期冗长等问题,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多个专项方案内容优化整合为一个改造方案,一次性提请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套开规委会主任委)审议,大幅压缩审批时限。四是调整实施方案由分管区领导召集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镇街召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可按程序呈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并批复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章加大土地整理,促进节约集约,共4条。一是针对旧村改造中存在土地分布零散、规模偏少或部分沿河涌而建的“条形状”旧村集体建设用地拆除后因规划控制要求退缩无法原址建设等土地难以利用的问题,通过在旧村改造中开展建设用地置换、“三旧”图斑置换、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等方式,对土地进行归宗整理。二是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旧村庄全面改造可结合改造范围内或邻近的旧城镇、旧厂房、留用地等进行整体改造,通过协商收购、产权归宗等灵活方式实现单一改造主体,进一步丰富改造开发模式。三是对位于重点功能区域、用地紧张且因历史原因亟需实施改造的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可通过异地安置、异地容积率补偿等方式在全区统筹平衡。四是鼓励东涌、大岗、榄核等镇可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多个旧村庄整体统筹改造,科学划定连片改造范围,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禀赋,整合分散土地资源。五是针对由于历史原因或土规不符无法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不适用城市更新政策但已建成现状村居、亟需进行改造的旧村庄,可参照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政策进行更新改造。利用村留用地统筹旧村改造融资建设量的,统筹的融资面积按照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政策执行。六是在规划承载允许的前提下可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配建政府统筹安置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第五章强化批后实施,健全保障机制,共7条。一是规范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村民建房申请,规定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或改造意愿表决比例已超过80%且已启动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已鉴定为危房且房屋证件齐全的,方可审批建房申请。二是明确各镇街、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强化项目后续管理,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三是加大工作激励,可对在旧村改造过程中表现突出的村班子成员、村集体进行奖励,提高旧村改造积极性。四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村级党组织发展经济、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保证旧村改造全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章其他规定,共1条。主要明确指导意见的生效时期、有效期、解释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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