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番禺区先锋大街、前锋大街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征求意见公示
来源: | 作者:pmo6f928b | 发布时间: 2020-12-10 | 29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示说明

番禺区先锋大街、前锋大街是广州市传统村落,现已完成编制《番禺区先锋大街、前锋大街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根据《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开征询意见。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

2020年12月9日

公示时间:30天

公示期限: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7日

组织编制单位: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道办事处

高清附图位于末尾




规划说明
一、规划位置:先锋社区位于番禺区市桥街,东有番禺区中医院,南望市桥河,西邻市桥先锋小学,北临易发商业步行街。
二、规划范围:先锋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东至大北路,南至大东路和大西路,西至光明南路,占地面积约160000㎡。

                       


三、保护范围划分

(一)核心保护范围:分为两片,第一片3892.4㎡位于前锋大街西段,东至前锋大街十巷,西至前锋大街九巷南至塘边八巷,北至新兴大街一部分的不规则区域;第二片7262.6㎡位于先锋大街,东至大东路七巷,西至先锋大街与先锋小学旧址,南至大东路沿街建筑以北,北至先锋大街四巷与五巷一带,面积共为11200㎡。

(二)建设控制地带:北至前锋大街十八巷一横街,西至光明南路沿街建筑以东,南至前锋大街,东至前锋大街一巷,南至沿光明南路、大东路第一排建筑之后。集中较多传统建筑,面积为29700㎡。

(三)环境协调区:主要涵盖光明南路、环城西路、大东路、大北路的沿街建筑控制其风貌,向内至第一排建筑之后,现状主要为80年代后期建设的现代建筑为主,面积为61700㎡。



                       



四、主要保护与控制措施

(一)核心保护范围:

(1)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必要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提交历史文化保护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2)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控制建筑高度12米以下,且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毗邻保护类建筑高度,屋顶坡度及形式参考社区内的传统建筑,建筑体量、色彩、材质等方面应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改变村落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3)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线索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保护和修缮。

(4)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二)建设控制地带:

(1)对于现状建筑,在不影响不可移动文物景观视觉的前提下允许其维持现有高度;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高度控制在18米以下。

(2)建设控制地带内水井、蚝壳墙、门楼等历史环境要素保护控制措施应符合后述保护范围内专项保护控制要求。

(3)建设活动应按照建筑保护整治分类措施进行,应当严格遵守后述高度控制要求。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均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等批准,审核后才能进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村民意见。

(4)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对与整体风貌和功能不相协调的建筑必须更新和整治,近期拆除有困难的应改造其外观和色彩,以达到环境的统一,远期应搬迁和拆除。



                       



(三)环境协调区:

(1)其他现状建筑,在不影响文物保护单位景观的前提下允许其维持现有高度;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高度控制在30米以下;对由于年久失修而坍塌的具有传统风貌的建筑,进行恢复风貌的建设活动不属于“新建、改建”范畴。

(2)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当与自然、历史环境及相邻保护范围内的传统风貌相协调;建筑形式在不破坏历史风貌区整体风貌和景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该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均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审核后方能进行。



                       




附注

(一)该图仅为示意图,只显示涉及规划内容,不涉及规划内容不显示,方案以最终审批为准。

(二)陈述申辩意见反馈方式:

(1)信函反馈:请寄至广州市番禺区石岗东村215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耕地保护和村庄规划科收 邮编:511452

(2)网上反馈:发送至邮箱

cunzhenke@gz.gov.cn,所有反馈意见必须注明项目名称。

(3)有效反馈意见日期:2020年12月9日-2021年1月7日,信函反馈意见邮戳日不应超过意见反馈期最后一天,网上反馈意见发表时间不应超过意见反馈期最后一天24:00,逾期视为无效意见,不予采纳;

(4)有效反馈意见:注明真实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如因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无法及时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的视为无效意见;



    




附件(高清图):

1.番禺区先锋大街、前锋大街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jpg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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