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广东出台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若干意见
来源: | 作者:pmo6f928b | 发布时间: 2019-04-16 | 985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一批文件的通知》(粤府函〔2018〕57号)要求,省自然资源厅承担了对《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5〕72号)的文件修订工作,组织起草了《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制定文件的背景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一批文件的通知》(粤府函〔2018〕57号)要求,省自然资源厅承担了对《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5〕72号)的文件修订工作,组织起草了《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制定文件的依据和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发区用地审核内部审查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70号)


《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


《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实施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89号)


吸收《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有效经验


借鉴《上海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226号)有效经验


吸收《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片区综合整治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南府〔2016〕43号)有效经验


 

 

 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任务 

(一)目的

     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节约集约利用产业转移工业园土地,进一步提升园区土地利用质量效益,推动园区土地高质量发展。

 

(二)任务

     通过实施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和土地复合利用、严格产业项目用地供应前置条件、加强园区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盘活利用园区低效建设用地、加强园区土地利用监管、鼓励园区集体土地创新利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等措施,提高产业转移工业园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需重点解读的政策内容 

     《意见》共七个部分,按照依法行政原则起草,并在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结合我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和创新性的政策:

 

 (一)强调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高质量发展 

     我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经过多年发展,数量较多,不少园区已经较为成熟,当务之急是提高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土地利用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意见》创新地提出了积极引导产业入园集聚发展、优先安排部分产业项目用地(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趋势的产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鼓励工业用地原址升级改造、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鼓励兼容用途使用土地等方式,推动产业升级和土地高效利用。

 

 (二)创新园区低效建设用地处理方式 

     一是对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工作部署,对于自动失效(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或申请撤回的无效用地批准文件,相应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仍然有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优先调剂由所在地园区使用;闲置工业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

     二是为推动闲置土地置换工作,创新提出,土地置换时确实无法满足价值相当条件的,允许以货币补齐价格差额。《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要求土地置换须遵循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原则。但实际操作中,用于置换的土地往往难以完全符合价值相当的要求,因此研究提出该政策措施。

     三是探索园区低效工业用地回收。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是提高我省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重点工作之一,为平衡土地使用权人利益和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之间的关系,研究提出,鼓励各地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未达到用地标准的低效工业项目或未达到合同、产业发展承诺书约定指标的,其用地可由批准出让的人民政府按土地剩余年期的土地评估价格收回。

 

 (三)鼓励充分利用园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意见》借鉴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和佛山南海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中总结提炼的集体建设用地托管整备制度,鼓励通过托管方式,由园区管理机构(或委托产业运营机构)为实施主体,将园区内产业落后、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合、土地清理及前期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和产业招商,以此实现集体土地的规模化统筹开发利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政策原文:http://nr.gd.gov.cn/gdlr_notice/1/content/post_2272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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