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穗府办函〔2017〕313号),对发布的《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解读材料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9〕2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8〕7号)等文件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信、市国土规划部门制订产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机制。
为此,市发展改革委开展了产业项目用地准入评估与应用研究,2017年配合原市国规委制订印发了《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2017年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原市国规委制订编制了《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2018年版)》并于2018年6月印发,制定了工业项目准入和评价指标体系、产业准入标准、以及土地供后的土地利用绩效评价的框架内容。2019年起牵头起草《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经研究并征求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后,形成了审议稿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办法》公布实施。
二、《办法》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加快建立我市工业用地供后监管和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土地利用绩效管理,通过建立我市工业用地供后联合监管和动态管理机制,对供后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开发进度、达产情况等进行跟进监管和绩效评估,推动广州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和全要素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解决工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较低等问题。
《办法》着重从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全要素管理角度出发,以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实现资源节约、生态环保、提质增效、和谐发展为目标,从项目准入、供地方式、规划建设、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及供后监管等方面明确了市各部门和各区的监管职责及流程,同时明确了土地出让人、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填补了我市土地供后利用绩效评估的空白。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一部分(第1条至第4条),明确了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内涵、原则、目标以及各部门的工作分工。从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全要素管理角度出发,以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实现资源节约、生态环保、提质增效为目标。
第二部分(第5条至第17条),主要从工业用地项目准入审查、土地供地及规划建设、土地利用绩效评估、供后监管等4个方面明确了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管理的总体步骤和工作流程,明确了各部门和各区的监管职责,同时明确了土地出让人、受让人的权利义务。
一是严格执行项目准入审查管理,建立产业项目准入控制指标并编制准入表,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包括投入强度、产出效率等控制指标。
二是做好工业用地土地供应,在土地出让成交后由区相关部门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和提出关联条件部门的监管依据。
三是分别在开竣工阶段、达产阶段、达产后每3年至5年、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等阶段进行产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加强部门共同监管,对提出规划条件、建设标准、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等指标等作为土地使用条件的,应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实施监管。
四是根据评估结果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未达到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要求的,关联条件部门应监管用地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不达预期的,政府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部分(第17条至第19条),建立完善配套机制和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业用地数据库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将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实施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信用监管。
四、有关概念和条款的疑问和解答
(一)什么是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答: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工业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供应合同为基础,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规划条件、建设标准、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等指标和要求列入土地供应合同中管理,实现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新增供应的工业及仓储用地按照《办法》执行,《办法》印发实施前已供应的工业及仓储用地不执行。
(三)工业用地准入审查的重点是什么?
答:根据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的《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2018 年版)》及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建立工业项目准入控制指标,进行项目用地准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选址推荐是否符合我市产业用地布局指南、用地指标是否符合指南规定的工业项目控制指标要求等。
(四)《办法》实施的配套机制是什么?
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业用地数据库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将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实施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未按照控制标准规定进行整改的企业,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失信惩戒。由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融资抵押等方面,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加强监管。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督促企业修复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后,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再作为惩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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