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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规〔2020〕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 作者:pmo6f928b | 发布时间: 2020-05-06 | 323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加强广州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促进广州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9〕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穗府办规〔2020〕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0日

 

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促进广州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9〕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管理是指以提高工业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供应合同为基础,通过项目准入审核、土地利用全要素和全流程管理等,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本市新增供应的工业及仓储用地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应坚持加强监管、主动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推进实施。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具体内容包括通过健全项目准入、土地供应、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工业用地项目约束性指标和监管要求列入土地供应合同中管理,分别在开竣工阶段、达产阶段(达产评估)、达产后每3年至5年(过程评估)、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到期评估)等阶段依据合同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动态管理,实现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管理的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第四条 市、区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工业项目准入、项目投入、产出、节能、环保等指标及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审核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结果和继续使用或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重大决定,协调重大事项及各部门工作进展,完善保障措施等。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产业用地标准(指南)。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联合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统计、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指导各区开展工业用地的产业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以及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统筹协调管理,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和土地供应合同约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土地利用绩效评估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工业用地供应后,由相关管理部门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开工、投达产等各阶段目标条件,作为监管依据。

  (二)在开竣工阶段、达产阶段、达产后每3年至5年、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等阶段,按照《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进行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并根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结果对工业用地项目实施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六条 建立工业项目准入控制指标并编制准入表。根据《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2018 年版)》及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建立工业项目准入控制指标,进行项目用地准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选址推荐是否符合我市产业用地布局指南、用地指标是否符合指南规定的工业项目控制指标要求等。

  (一)由园区管理机构或区工业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填写《广州市(××区/园区)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按照工业项目准入控制指标表,根据项目类型制定《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将该协议纳入土地供应文件。

  (二)提出关联条件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区工业部门对工业用地项目产业类型、产品及产能要求、土地产出率等提出建议、相关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工业用地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投资强度等提出建议、相关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工业用地项目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用地指标、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提出建议和相关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区招商部门会同园区管理机构对工业用地项目投产时间、达产时间、达产税收总额、税收产出率等提出建议和相关时限、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区科技部门对工业用地项目科技率提出建议、相关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区生态环境部门对工业用地项目产值能耗、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提出建议、相关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工业用地项目安全生产提出建议、相关标准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上述对工业项目准入控制指标及提出关联条件、约定违约处置办法的各责任单位为原则性规定,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责任单位。

  第七条 市、区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广州市(××区/园区)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等指标和文件。

  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非限制类的工业用地,由属地区政府或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完成工业用地准入审核后供地,并将公开出让方案抄送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限制类工业用地出让由属地区政府或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工业用地准入初审,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纳入编制的土地供应方案一并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工业用地供地方案经依法授权或委托,由区政府或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批准,由所在区或广州空港经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审核通过的《广州市(××区/园区)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纳入编制的土地供应方案一并公告,竞得人在竞得土地后应严格按照《广州市(××区/园区)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准入控制指标进行项目建设。

  第九条 土地出让成交后,由区工业部门牵头会同园区管理机构、招商部门、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等,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和提出关联条件部门的监管依据。

  《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应当约定项目开工、竣工、投产时间、达产时间,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约定采取包括缴纳相应的违约金作为约束措施等。

  提出规划条件、建设标准、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等作为土地使用条件或其他关联条件的,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实施监管。

  第十条 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可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供应合同约定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工作,并应将评估结果等信息及时录入全市统一的工业用地数据库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 评估程序主要包括:

  (一)在各评估阶段,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应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掌握工业用地项目进展情况及指标完成情况,必要时可由工业用地项目业主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

  (二)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组织提出监管关联条件的部门及相关单位对实际情况进行摸查核实,必要时可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三)由提出监管关联条件的部门出具指标评估结论,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汇总出具总体评估结果。

  具体评估程序可由各区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操作细则。

  第十二条 在开、竣工阶段,按照《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约定进行评估,未达到要求的,按照约定收取相应的违约金,以及采取其他约束措施;违约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可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在达产及以后阶段,按照《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进行评估,未达到要求的,由提出关联条件的相关部门责令工业用地项目业主限期整改,整改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累计3年未达到要求的,按约定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采用先租后让供应的工业项目,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经绩效评估通过的,承租人可申请与出租人签订出让合同,承租人应当最迟于承租年限届满前一年向出租人提出。

  出租人同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双方签订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支付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相关税费。

  未申请出让或者虽申请出让但验收评估不合格、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根据合同事先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承租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的,出让人应会同属地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接受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土地续期使用评价工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且经评价达到合同约定使用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使用。

  第十六条 因受让人自身原因需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受让人应在终止前6个月向出让人申请终止履行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经出让人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根据合同事先约定采取市场评估价、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业用地数据库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将工业用地的经济、社会、环境指标以及土地使用条件、利用绩效等履约情况纳入共享平台,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管理,建立动态实时的监管机制,实现土地利用绩效数据与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企业与园区数据库、市税务部门企业信息数据库、市市场监管部门工商登记数据库等已有的数据进行信息共享或整合,构建产业、空间、管理一体的信息数据库,实现全程一体化管理。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将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实施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未按照控制标准规定进行整改的企业,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6号)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失信惩戒。由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融资抵押等方面,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加强监管。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督促企业修复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后,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再作为惩戒对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备注:主要控制指标计算说明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总投资÷总用地面积

  其中,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3.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4.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6.用地指标:根据企业的类型和规模,给各类企业安排单位规模的合理用地数量,包含企业生产、生活、行政办公、露天堆场和绿化等用地。

  7.土地产出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的产值。反映单位土地上项目的产出情况,是衡量土地利用效率、投资效益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土地产出率=年工业总产值÷项目总用地面积

  8.科技率:包括R&D(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投入比例、R&D经费投入强度、新产品销售收入比例三个指标。

  其中:R&D人员投入比例:R&D人员与从业人员的比值。

  计算公式:R&D人员投入比例=R&D人员÷从业人员×100%

  R&D经费投入强度:企业R&D经费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

  计算公式:R&D经费投入强度=R&D经费÷主营业务收入×100%

  新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新产品销售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

  计算公式:新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新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100%

  9.产值能耗:万元工业总产值的耗能量,是工业能源消耗总量与工业总产值的比值,以吨标煤/万元表示。

  计算公式:产值能耗=工业能源消耗总量÷工业总产值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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