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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项目村民住宅测量分类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 | 作者:pmo6f928b | 发布时间: 2020-04-24 | 4351 次浏览 | 分享到:


穗开更新〔2020〕13号
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项目村民住宅测量分类工作指引》的通知

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项目村民住宅测量分类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

2020年4月16日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项目村民住宅测量分类工作指引

      一、为规范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旧村改造村民住宅现状测量和核查工作,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开展省“三旧”改造改革创新试点的复函》(粤国土资三旧函〔2018〕260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3号,以下简称《成本核算办法》),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基本定义

    (一)“合法权属证书”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共有(用)证、房屋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等文件。

    (二)“建房批准文件”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镇建房许可证、区政府实施村民建房登记管理的证明、经镇(街)批准使用宅基地的证明等。

    (三)住宅建筑物是指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永久性建筑物:独立建筑物基底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其中内切长方形的短边不小于2米;建筑层高不小于2.2米;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作为客厅、居室、厨房和卫生间使用。

    (四)合法住宅建筑物是指已核发合法权属证书及建房批准文件的住宅建筑物,或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建设的住宅建筑物。合法权属证书及建房批准文件须查册确认或登记管理部门出具意见确认。

    三、宗地按如下方式认定:已核发建房批准文件、合法权属证书的,依据建房批准文件、合法权属证书(既有合法权属证书又有建房批准文件的,以合法权属证书为准)确定建筑物所属宗地;无建房批准文件或合法权属证书但政府职能部门能提供地籍宗地图的,可按地籍宗地图范围红线确定宗地;无建房批准文件和合法权属证书且政府职能部门未能提供地籍宗地图的,以房屋(庭院)围墙构成的封闭线作为宗地界线确定宗地。

    四、《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3号)第六条第(一)点中的“栋”,按照以下原则界定:

    (一)单宗地上只有一个独立合法住宅建筑物,可按一栋计算。

    (二)单宗地上建有多个独立合法住宅建筑物,并未能提供多户合作建设的证明材料的,按一栋计算。

    (三)单宗地上由多户村民合作建设的合法住宅建筑物,其涉及的户没有其它现状住宅建筑物,且每户有独立门牌或每户基底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可按照能提供证明的户数计算栋数。

    (四)单宗地上2009年前已建成的合法现状建筑物但现状已倒塌的,可计为一栋。

    (五)因建设规划道路、河流等有关原因将一宗地分割为多宗地的,分割后的地上合法住宅建筑物应视为一宗地上的建筑物,其栋数的核算办法,参照单宗地核算栋数的办法核算。

    五、2009年12月31日前村民住宅房屋建成或建设时间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地形图成果、2009年影像图或2009年前的具备合法来源的地形图和影像图进行判别。

    六、旧村改造项目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一)已办理合法权属证书或具有建房批准文件的住宅,按证载(批准)层数对应现状实测相应层数以下的建筑面积或现状实测三层半以下建筑面积作为合法建筑面积,但合法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其现状实测建筑面积。

    (二)无合法权属证书、建房批准文件,但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动工建设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建设的住宅,现状三层半以下且建筑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计为合法建筑面积。

    七、按“栋”计的现状合法住宅建筑物以栋为单位进行编排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按“栋”计的住宅建筑物涉及多个独立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最大的独立建筑物的编号按栋的序号(如5,6)表示,其余的独立建筑物采用“所在栋的序号+横杆+序号”样式(如5-1,5-2)表示。村民住宅应分类为“有合法权属证书类”、“具有建房批准文件类”、“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并经村集体批准使用宅基地的证明”及其他,并统计其相应的栋数、建基面积、建筑面积。

    八、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旧村改造项目现状房屋测量成果进行审核,出具明确意见后,方可将房屋现状测量成果按规定的流程报送区城市更新局、第三方现状房屋测量核查机构核查。

    九、现状房屋测量成果由第三方负责抽查,第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30%,经核查不合格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房屋现状测量委托方)应重新核查全部房屋现状测量成果,并重新公示,重新公示完成后再按程序报区城市更新局审核、第三方现状房屋测量核查机构核查,第三方现状房屋测量核查机构随机抽查比例不得少于50%,再次抽查不合格的,第三方按100%的比例抽查。现状房屋测量成果经第三方现状房屋测量核查机构按100%比例核查仍不合格的,负责该项目现状房屋测量的测量单位不得再参与我区城市更新项目的现状房屋测量工作。

    十、本指引实施之日前现状房屋测量成果尚未经第三方现状房屋测量核查机构出具核查报告或核查未合格的,项目房屋测量成果核查按照本指引第九条执行。

    十一、本指引第一至第十条适用除黄埔区九佛街、龙湖街及新龙镇以外的黄埔区旧村改造项目,本指引第九、十条适用于九佛街、龙湖街及新龙镇的旧村改造项目。

    十二、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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