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规范化、机制化建设再进一步。2018年1月15日,市城市更新局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穗更新规字〔201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即日起实施。
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规范化、机制化建设再进一步。2018年1月15日,市城市更新局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穗更新规字〔201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即日起实施。
城市更新项目批后监管是促项目落地的重要途径,城市更新批后实施监管工作面临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新的监督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工作协调力度。建立健全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监管内容和责任义务,规范和完善城市更新项目的批后管理制度,有利于紧密跟进已批项目,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了解项目存在的问题,推动已批项目的顺利实施,从而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目前,广州市正全面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出台,不但十分必要,且恰逢其时。
《实施细则》制定的主要亮点在于:
一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城市更新项目(旧村改造、旧厂改造、旧城改造以及产业特色小镇等),具体明确其监管内容,逐一对应,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
二是根据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以及市、区城市更新机构职责分工,明确包括部门联动、协议监管、现场巡查、书面信函等在内的监管方式,构建多形式、多渠道、监管信息互联互通的监管机制和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格局。
三是应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在第十三条明确了“协议监管”的具体要求,即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实施方案批准(旧村全面改造方案生效)后3个月内,区城市更新机构应与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具体监管措施及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的责任义务,并加强巡查监管,确保协议落实到位。由政府作为改造实施主体(含收储)的除外。
《实施细则》共七章二十五条,对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机制、职责和义务、保障措施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详细内容如下,马上学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