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城市更新局关于调整“三旧”改造地块 标图建库数据的通知
穗埔更新函〔2017〕144号
区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开展“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2017年下半年调整工作的通知》(穗更新函〔2017〕907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的相关要求,“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每半年调整一次。为做好今年下半年我区标图建库数据的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图建库入库标准
1、凡列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的地块必须符合粤府〔2009〕78号的要求,即是: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等。其他用地不能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2、凡2007年6月30日前不是建设用地或已是建设用地但无上盖物的土地(以宗地为单位)不得列入“三旧”改造范围,是否为建设用地或有上盖物以省第三次卫片执法检查影像图(拍摄日期为2007年10月至12月)为准。2007年6月30日以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非建设用地,但实地在2007年6月30日前已为建设用地,如能提供2007年6月30 日以前已经是建设用地的遥感影像图为证明材料,可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对于改造地块范围内2007年6月30日前已有上盖物,后因各种原因拆除复耕复绿,如能提供2007年6月30日以前有上盖物的遥感影像图作为证明材料,原上盖物用地范围可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3、“三旧”改造地块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必须为建设用地,凡不符合《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规定的“三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要求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不能列入“三旧”改造范围。属于同一宗地,有部分面积现状不属于建设用地的,如能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批文(按项目报批)、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具有宗地范围)作为证明材料,整宗用地可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但《集体土地所有证》、《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补办用地手续的复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农用地)》能作为整宗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证明材料;对“房地合一”发证的地区,提供房地产权证作为同一宗地范围的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对粤府〔2009〕78号印发之后(即2009年8月28日之后)进行违法用地处罚的,违法用地处罚书不可作为整宗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证明材料。
4、已有用地批文,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是建设用地,不属于允许建设区的地块,暂不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5、已有土地使用证且实地已建设,但部分不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将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块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不符合规划部分暂不纳入。
6、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为村庄,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规划为农村道路的地块,由于农村道路属于农用地,不符合“三旧”改造的前提条件,暂不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二、调整标图建库资料要求
1、申请函;
2、“三旧”改造地块图斑统计表(附件);
3、地块区位标示图(需标示地块周边道路或其他能够反映地块所在位置的要素,需同时提供JPG格式电子图件和纸质图件,纸质图件1式2份需加盖公章);
4、土地权属资料(含各种证件、批文及附图,原件核对,需同时提供JPG格式扫描件和复印件,复印件1式2份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附图折叠成A4版面大小装订);
5、1980西安坐标系统的权属范围线CAD电子文件(dwg格式,根据实际权属范围或经实地测绘的红线确定);
6、现场照片(4至5张,需同时提供JPG格式和复印件,复印件1式2份需加盖公章)
请符合标图建库调整要求,拟对“三旧”改造地块进行调整(含增补、删减、修正)的单位于11月10日前将以上资料书面报送我局,同时提交上述材料的电子光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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