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遵照《标定地价规程》(TD/T1052-2017)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了《广州市2018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一、本次公布的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以下简称标定地价)的公示范围为广州市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和增城区等十一区的规划建设区范围,标定区域总土地面积约560.68平方公里。
二、本次广州市2018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体系主要用地类型分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办公用地、混合用地(同一宗地含一种以上用途)、工业用地、公共服务(一类)用地、公共服务(二类)用地共七种用途,其中混合用途包括:商住混合、商办混合和商办住混合三种用途。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各用途标定地价的内涵见下表:
用地类型 |
土地开发程度 |
容积率 |
价格类型 |
权利特征 |
使用年期 |
|
商服用地 |
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设定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六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气、通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即“六通一平”;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增城区、从化区设定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五通(包括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即“五通一平” |
0.94~7.49 |
平均楼面地价 |
具有相对完整的国有出让土地权利,不考虑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的限制 |
40年 |
|
办公用地 |
1.99~5.00 |
平均楼面地价 |
具有相对完整的国有出让土地权利,不考虑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的限制 |
50年 |
||
住宅用地 |
0.54~9.28 |
平均楼面地价 |
具有相对完整的国有出让土地权利,不考虑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的限制 |
住宅用地70年或50年(员工楼用地),配套商服用地40年 |
||
混合用地 |
商住混合用地 |
0.50~13.56 |
平均楼面地价 |
具有相对完整的国有出让土地权利,不考虑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的限制 |
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 |
|
商办混合用地 |
1.43~21.24 |
平均楼面地价 |
具有相对完整的国有出让土地权利,不考虑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的限制 |
商服用地40年,办公用地50年 |
||
商办住混合用地 |
1.59~14.36 |
平均楼面地价 |
具有相对完整的国有出让土地权利,不考虑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的限制 |
商服用地40年,办公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 |
||
公共服务(一类) |
1.00~2.50 |
平均楼面地价 |
具有相对完整的国有出让土地权利,不考虑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的限制 |
50年 |
||
公共服务(二类) |
设定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五通(包括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即“五通一平” |
0.30~1.00 |
地面地价 |
具有相对完整的国有出让土地权利,不考虑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的限制 |
50年 |
|
工业用地 |
0.03~4.00 |
地面地价 |
具有相对完整的国有出让土地权利,不考虑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的限制 |
50年 |
备注:1.“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六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气、通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2.参考《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相关规定,本次广州市2018年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中把商服比例不大于3.3%的商住混合用地归为住宅用地。
三、本次标定地价的估价期日设定为2019年1月1日。
四、参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进一步将标定地价的土地用途细分至二级类。具体如下表:
标定地价评估用途 |
一级类 |
二级类 |
|
商服用地 |
商服用地 |
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
|
办公用地 |
商务金融用地 |
||
住宅用地 |
住宅用地 |
城镇住宅用地 |
|
混合 用地 |
商住混合用地 |
商服用地、住宅用地 |
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
商办混合用地 |
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 |
||
商办住混合用地 |
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商务金融用地 |
||
工业用地 |
工业用地 |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
|
公共服务(一类)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 |
|
公共服务(二类) |
公用设施用地 |
五、标定地价将标定区域、标准宗地和公示信息表予以公布。
六、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情况对标定地价进行更新修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执行。
其他附件请前往https://www.gzlpc.gov.cn/gzlpc/xwzx_tzgg/201906/9a323391239449c08f0bb8535b96fb8e.shtml下载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