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广州工业用地新政出台,新型产业用地(M0)来了
来源: | 作者:pmo6f928b | 发布时间: 2019-04-28 | 2866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州市政府21日晚公布工业用地新政,新型产业迎来政策大红包,地价标准可按同地段的办公用途地价的20%计收。根据当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新型产业地价标准按同地段的办公用途地价的20%计收,有效降低了企业的拿地成本。且此类用地可分割转让,即可将产业用房的50%进行分割转让,用于引入从事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

广州市政府21日晚公布工业用地新政,新型产业迎来政策大红包,地价标准可按同地段的办公用途地价的20%计收。根据当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新型产业地价标准按同地段的办公用途地价的20%计收,有效降低了企业的拿地成本。且此类用地可分割转让,即可将产业用房的50%进行分割转让,用于引入从事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

 

该实施办法明确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并要求新型产业用地的容积率在3.0至5.0间(普通工业用地为2.0至4.0),配套设施比例达30%(普通工业用地为15%左右)。

 

实施办法还明确新型产业用地的选址区域:优先在存量工业用地、村级工业园、珠三角(广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广州段核心创新平台或节点、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产业集聚区周边等区域选址;在工业产业区块内选址的,面积控制在所属区块面积的10%以内。

 

新型产业用地实行“区选—市核—区批”,即由各区批准控规,规划选址确定后,由广州市工信局制定项目准入和退出的机制、流程、标准等内容的实施细则,各区按照实施细则对拟引入项目进行审查,审查结论作为供地依据。

 

在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指出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黄埔、南沙区除外),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M0)。在规划管理方面,第五条 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在广州市主城核心区和各区核心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范围、工业产业区块、第二中央商务区、白鹅潭商务区、东部沿江发展带、白云新城地区、广州南站核心区、万博商务区、花都中轴线地区、洛溪岛、广州大学城等商务集聚区以外选址。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在科技创新平台、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产业集聚区周边、连片更新改造区域等范围选址。

 

容积率方面,除位于特殊区域内,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型产业用地(M0)容积率不低于3.0,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2.0,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2,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0.8。新型产业用地(M0)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独立占地建设的,其用地面积不大于总用地面积的10%。新增普通工业用地的出让底价以市场评估地价为基础综合拟定,按50年最高年限公开出让起始价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属于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节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出让年限不足50年新增工业用地的出让起始价格、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工业用地年租金价格按照《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规定折算。

 

在产权登记和分割转让上,办法中表述为工业用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元进行登记,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首次登记和分割登记不改变已登记的宗地面积。土地用途登记为工业,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标注工业用地分类。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土地租赁期间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以出让方式供应的普通工业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依法可以转让、抵押,但原则上应当整体转让、抵押,且不得转让、抵押给自然人。各区政府指定机构在产业区块范围内建设的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新型产业用地(M0)内的建筑,可在土地供应合同中约定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分割登记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后的50%。

 

而新型产业用地(M0)申请分割转让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申请分割的项目需以土地供应合同所对应的用地作为申请单元,涉及指标的考核、评价均以土地供应合同作为依据。

(二)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分割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土地供应合同约定,属于工业用地配套设施用途的建筑不得分割登记和转让、抵押。

(三)分割后的受让主体须为从事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并取得所在区政府出具的审核同意意见。

(四)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后,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5年后转让的,新的受让主体需符合本条第(三)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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