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 作者:pmo6f928b | 发布时间: 2019-04-28 | 5961 次浏览 | 分享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印发,并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文件是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以下简称“新实体经济十条”),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旨在进一步规范我省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行为,大力支持制造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印发,并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文件是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以下简称“新实体经济十条”),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旨在进一步规范我省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行为,大力支持制造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通知》主要是细化了“新实体经济十条”第八条中关于“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严格遵守工业建筑和高层建筑的消防要求,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的规定。《通知》制定的核心是支持制造业企业盘活土地。

  《通知》对可进行分割和分割转让工业物业产权的界定、受让主体资格的限定以及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定义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通知》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防范擅自改变工业物业的土地和房屋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明确了各地级以上市可依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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