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广州城市更新协会 | 发布时间: 2025-01-03 | 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

粤自然资规字〔2024〕6号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征收土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征收土地范围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用地项目立项文件、相关用地分类标准、划拨用地目录等,出具拟征收土地项目符合公共利益情形的认定意见;必要时,应组织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方可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并在征收土地申请时,明确属于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典型案例,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征收土地公共利益情形认定工作。

  二、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范围依法确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用书面张贴、网站公开、信息推送或者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组织土地现状调查与结果确认。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利用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的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作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当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经营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含宅基地使用权人)、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个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应当载明异议反馈渠道,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重点围绕征收土地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措施的可行性,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结合项目立项审批、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一并进行。评估认定为低风险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的,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征收土地申请中,应当对评估情况、主要结论、风险防范措施及处置意见等进行说明。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对公告过程留存记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方式和期限、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由公告载明的接受反馈的部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相关情况报告。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依法依规确定是否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重新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方案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材料等相关不动产权属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补偿登记主要是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的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登记。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补偿登记办理过程,可以采用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等形式进行记录。

  (六)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过程中,应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尊重其意见。涉及不同权利主体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权利主体利益,并附各权利主体签名或者盖章。征收土地范围内,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全部签订协议,与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比例不得低于90%。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到场签订协议的,经本人书面委托,可由他人代为签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时,如实说明各权利主体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个别使用权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可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后,继续推进协议签订,做好风险化解工作。

  (七)足额落实有关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及时足额预存或预付有关费用,并在征地申请中对费用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三、切实做好征收土地申请和批后实施工作

  相关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征收土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依法征收土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相关工作负总责,并对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征地补偿安置合法性和征收土地申请的真实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乡镇政府,统筹做好征收土地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等事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地有关工作,确保征收土地工作在政府统一组织下规范有序开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完善各环节相关资料。要严格规范征地补偿有关费用管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依法保障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按照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及时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三)做好征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征地信息,同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征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及时受理、答复征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办案中要注意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主动了解申请人的真实诉求,答复内容应完整准确,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加强法律政策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1个月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市/县/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示范文本

             2. 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示范文本(土地所有权)

             3. 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示范文本(土地使用权,不含农村村民住宅所有权)

             4. 土地现状调查表示范文本(农村村民住宅所有权)

             5. ××(市/县/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示范文本

             6.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情况说明示范文本(不需召开听证会的情形)

             7.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情况说明示范文本(应召开听证会的情形)

             8. 土地所有权人补偿登记表示范文本

             9. 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登记表示范文本


图片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19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征收土地管理规定,建立了以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为核心价值的新型征地程序。2021年和202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相继印发,在法律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征收土地工作程序。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关于征收土地的要求,规范征收土地工作,依法保护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厅结合我省实际,组织起草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合理确定征收土地范围

合理确定征收土地范围,准确认定公共利益用地情形是落实新法“缩小征地范围”立法精神的必要要求。《通知》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何认定征收土地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用地情形作出规定,明确要求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方可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二)规范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

一是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明确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内容、发布形式、发布后处理事项以及违规抢栽抢建的处理方式。

二是组织土地现状调查与结果确认。明确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以及相关权利人不确认现状调查成果的处理方式。

三是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明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形式、评估的内容以及评估结论的运用。

四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以及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要求、方案异议处理方式等。

五是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明确征地补偿登记办理方式和登记的内容,以及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处理方式。

六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要求,以及少数未签订的处理方式。

七是足额落实有关费用。明确足额预存或预付征地补偿费用的要求。

(三)明确征收土地申请和批后实施要求

一是明确相关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是明确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组织实施的有关要求。

(四)明确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征地工作中的责任,保障征地依法有序推进。

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从多方面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三是明确做好征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通知》附件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所有权)、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不含农村村民住宅所有权)、土地现状调查表(农村村民住宅所有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情况说明(不需召开听证会的情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情况说明(应召开听证会的情形)、土地所有权人补偿登记表、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登记表等示范文本。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情况

(一)关于征收土地公共利益认定。《通知》从3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重申法律要求,明确征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情形;二是建立公共利益认定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用地项目立项文件、相关用地分类标准、划拨用地目录等,出具拟征收土地项目符合公共利益情形的认定意见;必要时,应组织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征收符合公共利益要求;三是提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践,改进和完善征收土地公共利益具体情形认定工作。

(二)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立的重要制度安排。征收土地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策是否报批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征收土地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通知》明确,一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为公众参与公共利益的认定和实现提供路径。二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为低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可申报征收土地。

(三)关于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对“个别”明确相关标准。为便于地方在具体实施和用地审查中有据可依,切实降低复议诉讼法律风险,《通知》作出细化: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情况,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作出细化安排。二是明确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人数比例要求,在征收范围内,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应当全部签订协议;与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的比例不得低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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