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支持统筹做地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未来广州的城市更新将借鉴“杭州模式”,鼓励将土地整理的选址论证、勘测定界测绘、征收补偿、拆除清表等各项前期具体工作,交由符合条件国企做地主体独立开展,将”生地“做成”熟地“交由政府收储,做地主体未来可根据新规划用途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从收储单位取得收益。
《通知》将对广州未来的土地供应带来深远影响,但是作为一份指导性文件,并未对做地收益的计算、分配、结算等具体事项作出进一步规定。
参照其他城市的成熟经验,做地收益分配主要包括共享土地增值收益、固定收益、土地出让金分成等方式,不同的计算分配方式,其收入确认和增值税处理亦存在差异。
按照行业学者的普遍观点,根据做地主体取得收益金额是否确定,可采用建造合同模式或商品销售模式两种方式进行收入确认。
虽然新收入准则合并了建造合同准则,但是两者在收入确认时点存在差异。
此外,根据做地主体是否全面负责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包括办理规划、立项、施工等各项手续,收入计量可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两种方式。
现行税收政策并未针对此类业务作出专门的规定。
虽然根据《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的规定,对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作为建设单位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并承担未来土地出让盈亏的,可视为投资行为,对其取得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
但是在国企做地模式下,做地主体通常需要全面负责土地整理的征收补偿、拆除清表等工作,不能严格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此外,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最大的特点便是采取链条抵扣制,在做地主体对外支付前期费用、施工费用过程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将其界定属于不征税收入,将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且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十条列举不得抵扣进项税情形,将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从上述分析,做地主体无论是否承担未来土地出让盈亏,其取得做地收益,均存在增值税纳税风险。
然而,拆迁补偿资金作为做地成本的一部分,做地主体通常无法从被拆迁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同时现行税收政策未明确此类业务可采取差额征收,将面临高额的增值税税负。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单位为行政部门,做地主体需优化相关合同的签订方式,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争取将支付拆迁补偿资金界定属于代收代付行为,做地收益采用净额法计量。
此外,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做地主体可能兼营适用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需注意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否则存在从高适用税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