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作部署,支持产业园区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0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字解读 01 主要内容 《细则》共六部分。 适用范围 明确可以申请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范围均属于《细则》适用范围。结合本市实际,对产业园区进行界定,并明确按产业园区用地设置或建设的工业用地项目,经属地区政府批准的,可按规定申请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申报条件 在门槛标准上设置权属清晰、符合规划等准入条件。同时明确宗地及地上房屋存在违法行为未处理、未完成闲置土地后续处置的闲置土地或未按监管协议履约的土地、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低于十年的、具有严重污染等情形的土地不得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办理流程 包括申请、审查、认定、纳入规划(计划)、项目建设、确权登记、项目运营等七个流程。兼顾上位政策文件的优惠政策和实际工作的可操作性。同时针对配套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登记、转让或抵押等明确具体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5号)办理。 建设和运营管理要求 从建设标准、配租管理、租金要求、转让机制四个方面对建设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设定监管要求。 支持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文件,从土地、规划、财税和金融方面给予支持。 实施时间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区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在《细则》基础上细化完善项目联合审查的具体内容和审查方式。 02 答疑解惑 产业园区工业用地如何界定?在建或已建项目能否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关于产业园区工业用地界定,《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将各级政府认定或授予称号的孵化器、文化创意产业园、环保循环经济产业园、提质增效产业园、特色产业园和区政府批准的园区,均纳入可适用《细则》的产业园区范围内。 《细则》明确规定只要是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用地使用权人,不论是新批用地的使用权人,还是已批用地(含土地已出让的在建项目和已建成项目)的使用权人,在符合《细则》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均可以申请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针对已批项目(含土地已出让的在建项目和已建成项目),应先按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土地再利用,审批通过后方可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多个工业项目用地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集中布局、统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何选择申报主体? 可由各权属人共同作为申报人,或各权属人共同委托其中一名权属人作为申报人,各权属人权利义务通过协议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 已批工业用地(含土地已出让的在建项目和已建成项目)可调整用地控制指标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如何实现? 已批工业用地(含土地已出让的在建项目和已建成项目)可调整用地控制指标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计容)占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容)的比例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用地控制指标调整在原有项目总体规划内调整,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容)超出原批复文件的,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5号)办理审批手续。 产业园区工业用地项目利用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登记有无特殊要求?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普通工业用地内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独立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产业用房按比例,以幢、层、间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细则》明确产业园区工业用地项目利用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不得单独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产业用房按比例,以幢、层、间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具体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5号)办理。 产业园区工业用地项目利用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是否允许转让?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产业园区工业用地项目利用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因涉及产业布局、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有政策衔接等因素,项目具体转让要求需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5号)办理,且转让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不变,受让方应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规定进行运营。 来源: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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