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作部署,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0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字解读 主要内容 《细则》共六部分。 适用范围 01 明确已通过办理土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已缴清土地出让金)或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权来源或证明文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申报条件 02 在门槛标准上设置权属清晰、符合规划等准入条件。同时明确宗地及地上房屋存在违法行为未处理、未完成闲置土地后续处置的闲置土地、未按监管协议履约的土地、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低于十年的、具有严重污染及相关专项规划明确需保留原用途使用或不宜建设等情形的土地不得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办理流程 03 包括申请、审查、认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纳入规划和计划、规划和用地手续办理、项目建设、确权登记、项目运营等九个流程。兼顾上位政策文件的优惠政策和实际工作的可操作性,同时明确项目用地如与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矛盾,经申报人申请,由区政府组织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工作。 建设和运营管理要求 04 从建设标准、配套设施、配租管理、租金要求、转让机制五个方面对建设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设定监管要求。 支持政策 05 根据国家、省、市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文件,从土地、规划、财税和金融方面给予支持。 实施时间 06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区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在《细则》基础上细化完善项目联合审查的具体内容和审查方式。 答疑解惑 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如何界定?已有建筑物的土地能否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有存量土地(简称“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是指企事业单位已通过办理土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已缴清土地出让金)或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土地。 自有存量土地已有建筑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先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用地再利用审批手续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属于产业园区工业项目用地的,如何选择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方式? 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属于产业园区工业项目用地的,按《关于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执行,即作为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而不适用《关于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 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原为非居住用地的,如何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有什么政策支持? 首先,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原为非居住用地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方案编制时应在项目方案中涵盖项目用地用途变更调查及论证情况;其次,经联合审查取得项目认定后,经申报人申请由属地区政府组织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工作,按程序提交市规委会审议并以市政府批复为准;最后,在项目方案批复及完成规划调整后,申报人按现行办理相关用地建设、许可等手续进行项目建设、运营。 企事业单位变更土地用途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不变,按原土地使用合同的剩余年限计,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不补缴土地价款。 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登记有无特殊要求? 项目建成后须以栋为最小单元办理产权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整体确权、整体转让,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变相分割销售。 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设施如何设置? 企事业单位可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可按其他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计容)占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容)的比例不应高于5%的要求,建设必要的商业配套设施并按规定缴交地价。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按《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是否允许转让?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因经项目认定后非居住用地转居住用地、享受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策优惠,原则上不允许转让。因经营困难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整体转让并经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联合会审通过后,报属地区政府批准;转让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不变,受让方应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规定进行运营。 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转让时购买价如何确定? 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转让的,市、区政府指定的国有住房租赁公司拥有优先购买权。购买价包含土地购买价和建筑物购买价两部分:其中,若土地为划拨(或限制性出让)的,土地购买价按划拨(或限制性出让)土地权益价计算;若土地为出让的,土地购买价按分摊土地原出让价格结合剩余年限计算。建筑物购买价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 来源: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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