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对2017年印发的《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修订完善。(文末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办法》全文)
自2020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陆续印发实施,《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对上位法有关规定进行承接和细化,包括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目的、征收原则、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前期工作、征地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措施等进行了完善规范和细化。
征收土地程序是本次修订幅度最大的部分,《办法》对征地前期工作程序、征收土地相关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未按照协议约定交地催告、责令交地和强制执行、产权注销(变更)、奖励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
首先,完善了征地(含批前和批后)工作程序。结合上位法及广州土地征收的实际,明确各区人民政府须依法完成规定的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对征地前期工作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征地“六步骤”进行了逐条细化;对征地批复后的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公示、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款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交地奖励或催告、责令交地和强制执行等进行了逐条明确。
其次,增加了征地过程中公证介入的内容和规范。在发布现场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等)、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确认、办理补偿登记、交付土地和房屋时可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明确提请公证的程序。其中明确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应当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现场公告,以保证征收工作可受到多方监督,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其合法权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配合现场调查确认的,明确开展公证确认前应当经过协商确认、告知确认程序,同时细化了公证确认各环节的具体规范和内容,确保土地现状调查的程序性、合法性,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细化了被征地权利人权益保障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取意见时,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还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除应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外,还要求与使用权人签订。过半数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村集体的相关奖励费用纳入财务公开制度中。
征地补偿部分对补偿内涵、补偿对象、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补偿内涵新增“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对象中,明确未经确权登记的,如权属有争议,经相关村(联社)、村民小组(社)依法表决同意的,可以先行支付给指定对象。
此外,《办法》不再附带具体的补偿标准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他补偿标准,省人民政府有公布的,按省公布标准执行,如省人民政府未公布的,按各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执行;四是明确调解、仲裁和诉讼作为各个权利人之间争议的解决路径。
《办法》征收土地安置对征地安置进行了细化,明确先补偿安置后搬迁的原则。
首先,明确补偿安置依据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结合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明确了存量农村住宅安置的依据。
其次,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规定以2009年12月31日为时点纳入“标图建库”,作为存量建设用地开展改造的条件。参考此规定,《办法》对2009年12月31日前后建成的现状建筑,明确相应的补偿安置方式。
此外,与广州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规定衔接,明确补偿安置的标准,以及非村民建造或者购买房屋的处理方式。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