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年伊始,天气渐暖,广州主干道开始堵车,在高质量发展大会的带动下,热火朝天开工忙的景象逐渐呈现。
一片繁忙中,广州旧村改造似乎重新按下了加速键:
从政策层面看,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除夕前一天发布《广州市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穗建规字〔2023〕2号),为加快推进旧村改造项目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后附解读);紧接着,节后开工第一天,广州召开高质量发展大会,市住建局又提出了2000亿的城市更新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要知道,广州市2022年房地产开发投资总额是3432亿元,2000亿的目标大概是去年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的三分之二,足见城市更新在拉动经济增长方面的分量,而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旧村改造项目显然是最重要的一极。
另外,在城市更新立法方面,目前广州已重新启动城市更新条例修订工作。此前,律房律地团队受托起草的《广州市城市更新条例》于2021年7月在市住建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后由于政策变动的影响,广州开始全面排查全市旧改项目情况,条例的出台也因此被暂时搁置。值得注意的是,四大一线城市中,北京、上海、深圳已陆续颁布完成城市更新立法,其中,深圳于2021年3月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上海于2021年8月颁布《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北京于2022年12月颁布《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条例的制定与颁行,必将进一步为城市更新项目提供更强大的动力与保障。
从项目推进情况来看,从2022年10月以来,全市旧村改造推进速度明显加快。根据律房律地每月监测数据,2022年10-12月,全市旧村改造项目达成关键节点(合作企业招商/中标、项目实施方案/片区策划公示或批复)的数量共15个,而1-9月加起来才11个。
从企业的反应来看,春江水暖鸭先知,市场主体的反应是最敏锐的。根据我们的观察,不少央国企已经在去年底嗅到了市场重启的信号,正全力布局落子广州旧村改造项目。部分深耕广州旧村的房企,也陆续放出一些城市更新转化相关岗位的招聘信息。
种种迹象表明,广州旧村改造已逐渐恢复正常秩序,但绝不同于2021年之前各大房企遍地插旗、大拆大建的开发模式,这次是真的要踏踏实实撸起袖子加油干,具体怎么干?一是要遵循住建部的要求,由“开发方式”向“经营模式”转变;二是坚持“拆治兴”并举、加强修缮改造、注重产业引进与功能提升;三是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改造与改制的关系、改造成本与规划管控的关系、宅基地的财产属性与福利属性之间的关系(详见《“城中村”改造需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省委书记黄坤明在广东省高质量发展大会上提到,“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善于解剖麻雀、总结经验”。他山石之,可以攻玉。目前,律房律地团队正在系统梳理杭州、上海、武汉、郑州、成都、昆明等全国各大城市的“城中村”改造经验,并将陆续于我们的官微发布,期望对大湾区的“三旧”改造有所裨益。
附:《广州市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解读
四易其稿后,《广州市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穗建规字〔2023〕2号)(以下简称《新指引》)终于在2023年1月20日正式发布。《新指引》是对2021年1月广州市住建局发布的《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穗建规字〔2021〕1号)作出的修订。该文件已于2023年1月11日失效,以下简称《旧指引》。此前,笔者曾在2022年8月发表的《广州旧村改造将走向何方?》中详细解读过《第三次修订稿》与《旧指引》的差异,《新指引》与《第三次修订稿》基本保持一致,这里不再一一列举详细条文,仅就新旧指引主要变化进行解读。
与《旧指引》比较,《新指引》主要变化有以下六大方面:
1、降低了对合作企业产业导入能力的要求。
一方面,取消了按产业圈层严格导入产业的要求,企业榜单退出江湖;另一方面,产业引入要求由“准入条件”调整为“择优条件”。不过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此处取消的是按照不同产业圈层导入产业的企业榜单要求,但城市更新项目本身的产业圈层要求仍然存在。根据2022年9月13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的《广州市城市更新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的操作指引》等5个指引(穗规划资源字〔2022〕24号),第一圈层产业建设量占比由60%降低至50%,第二圈层产业建设量占比由40%降低为30%。
2、放宽了对合作企业门槛的要求。
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人员方面,管理人员及专职人员人数要求减少,与住建部在2022年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的最新规定保持一致;二是资产方面,企业总资产及净资产总额要求降低。同时,将合作企业全资子公司的人员及资产均纳入参选母公司的数据范围。
3、进一步强化监管协议的约束作用。
《新指引》专设第三章“改造协议签订”,明确了合作协议及监管协议的具体内容,并新增了对监管协议的签订时限要求——“已完成招商的项目,在项目实施方案正式获批之日起三个月内”。
4、放宽了对合作企业转让股权的限制。
《旧指引》并未涉及允许合作企业转让股权的条款,不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穗建规字〔2020〕16号)提到“选择合作改造的旧村,合作协议应当约定,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合作企业成立的项目公司不得变更股东、转让股权。”可以发现此前是严格限制合作企业转让股权的。而《新指引》则规定“合作协议应当对项目公司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流程、比例进行约定。”但该转让行为需要由区政府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指导的监督。
5、细化了合作企业退出情形及具体程序。
《新指引》将合作企业退出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合作企业违反合作协议的,由村集体申请启动退出程序;二是合作企业违反监管协议的,由区政府或其指定单位申请启动退出程序;三是非合作企业原因导致旧村改造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城市规划调整或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公共绿化建设调整,改造方式或模式变更等原因),由合作企业申请启动退出程序。
在退出程序方面,《新指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进行了具体规定。具体程序图示如下:
6、重新选择合作企业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方式,但特殊情形可除外。
《新指引》第二十八条提出的除外情形包括“合作企业失信、资金断链、破产等难以履约,可能出现村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维稳等紧急情况”,这些情形下区政府可以采取预防和应急补位措施,而免除公开选择合作企业的方式。
说一千道一万,眼下最重要的是要让旧村改造项目动起来,为此,监管层已做出了最大让步。针对尚未确定合作企业的项目,降低合作企业门槛,让原先不具有资格但资金面安全的企业也有机会参与进来;针对已通过公开招商确定合作企业的项目,尤其是部分已拆除项目,急需由实力企业接盘继续推进,放松股权转让限制是实现此类旧村重新整合的第一步,明确退出流程是第二步。
不过,再怎么降低门槛,对合作企业的监管是底线,产业依然要引入,对引入产业的经济效益要求也依然还在,通过监管协议约束合作企业的行为,敦促其按照协议约定有序推进旧村改造,依然是重中之重。当前旧村改造按下快进键,其目的一是要保复建、稳民生,但最重要的还是要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对房地产投资的拉动作用,从而推动经济增长。
来源:理事单位律房律地 作者:曹桂珍 产业经济学硕士,房地产中级经济师,律房律地高级顾问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律房律地公众号,我协会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文章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仅作参考。我们尊重作者的成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协会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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