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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广州更新院关于《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修订前后的对比分析
来源: | 作者:pmo6f928b | 发布时间: 2022-11-19 | 3518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穗建规字〔2021〕5号,下称原指引)是城市更新“1+1+N”政策体系中的系列指引之一。2021年9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下称省厅935号文),对旧村改造意愿、改造方案、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等事项表决提出更高要求。为衔接省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表决事项,2022年11月16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修订并印发了《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穗建规字〔2022〕12号,下称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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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对新旧指引的政策差异进行了对比解读,主要调整变化具体如下:


• 一是扩大政策适用范围

指引适用范围由原指引“三年实施计划、五年行动方案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调整为“我市旧村改造项目”。


• 二是提高改造意愿表决要求

考虑到旧村改造意愿是开展改造的前提和基础,征询改造意愿范围广、通过比例高将更有利于项目推进,也更加体现稳妥有序推进城市更新的原则。删除了原指引以成员代表会议表决旧村改造意愿的方式,明确旧村改造意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 三是完善实施方案表决

保留原指引改造实施方案两种表决方式,对实施方案在审议前由成员大会一次表决的,新指引明确了“城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如对表决通过的旧村项目实施方案复建安置或者融资布局和面积等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应重新进行表决”


• 四是优化合作企业选择表决

删除了原指引关于合作意向企业表决的有关内容;②考虑到合作企业招商文件为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删除了以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合作企业招商文件的方式


• 五是细化表决相关规定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新指引中要求由成员大会表决的,可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另外,考虑到有些村集体的成员人数比较多,新指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府〔2019〕11号)第四条,新增“成员大会因成员众多且居住分散、场地限制、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无法集中表决的,可以分组表决”


• 六是提高表决通过比例

旧村改造意愿、改造方案、补偿安置方案、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等表决通过比例,根据省厅935号文调整为,要求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村民代表同意


具体调整变化见下表:

注:红字表示新增内容,删除线红字表示删除内容,蓝字表示修改调整内容。

《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对于纳入我市三年实施计划、五年行动方案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以下表决的事项,若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制定的章程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组织章程进行表决;若组织章程不明确的,可参考以下条款执行:

我市旧村改造项目中涉及以下表决的事项,若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制定的章程较以下条款有更高要求的,按组织章程进行表决;若组织章程的表决要求低于以下条款或者不明确的,可以下条款执行:

2

一、城中村改造意愿(主要包括是否愿意改造、改造方式和改造模式等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

(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一、旧村改造意愿(主要包括是否愿意改造、改造方式和改造模式等内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3

二、改造实施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

(一)在改造实施方案提交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对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表决;

(二)在改造实施方案提交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改造实施方案经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批复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二、项目实施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

(一)在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对旧村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表决。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对表决通过的旧村项目实施方案复建安置或者融资布局和面积等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重新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二)在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项目实施方案经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批复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4

三、合作意向企业选择。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否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求村民意见基础上,草拟合作意向协议,提出候选合作意向企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征求区城市更新部门意见;经审核通过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决定的事项在村域范围内公示7个自然日以上。

注:此条删除

5

合作企业选择。村集体经济组织草拟招商或者公开招拍挂文件,经征询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表决。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选择候选企业后,招商或者公开招拍挂文件中明确还应进行表决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合作企业。

三、合作企业选择。属于合作改造类的旧村改造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草拟招商文件,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选候选企业后,公开招商文件中明确还应进行表决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招商文件确定的表决方式表决确定合作企业。

6

五、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表决,自愿申请将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四、旧村庄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同意,表决的内容、格式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要求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通过表决的,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印发前已经完成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表决的,可不再对补偿安置方式进行表决。

7

六、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需经被拆迁安置的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总人数的80%以上表决通过。

五、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住宅等私人物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需经被拆迁安置的村(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总人数的80%以上表决通过。村集体物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8


六、本指引中要求由成员大会表决的,可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表决。成员大会因成员众多且居住分散、场地限制、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无法集中表决的,可以分组表决。

9

七、关于城中村改造意愿、改造实施方案、合作意向企业和合作企业选择、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等事项表决通过比例。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应当有该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该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应当有该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七、关于旧村改造意愿、项目实施方案、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村集体物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事项表决通过比例。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应当有该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同意;若取得授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应当有该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该组织到会成员代表2/3以上同意

10


八、关于合作企业招商文件表决通过比例。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应当有该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若取得授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应当有该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同意。

11

八、除合作意向企业选择外,本指引涉及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在村域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表决结果也应在村域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九、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在所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12

九、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同步表决多个事项,涉及不同表决主体和通过比例的,应按照规定分别计票。

十、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召集一次会议按照一事一表决的方式表决或者授权多个事项,涉及不同表决主体和通过比例的,应按照规定分别计票。

13

十、如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明确权力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则本文中的“成员大会”对应调整为“股东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对应调整为“股东代表会议”。

十一、如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明确权力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则本文中的“成员大会”对应调整为“股东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对应调整为“股东代表会议”。

14

十一、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本指引实施前已经完成的表决事项不适用本指引。已批改造方案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其尚未完成的表决事项,既可按照批复要求进行表决,也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表决。

十二、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5号)同时废止。本指引实施前已经完成的表决事项不适用本指引。已批项目实施方案的旧村改造项目,其尚未完成的表决事项,既可按照批复要求进行表决,也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表决。




 来源:副会长单位 广州市城市更新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校审:骆建云 陈琦 

政策对比:刘娴 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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